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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减税降费成为大家的热门话题,并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人可能认为稽查就放松了,想得美!在三轮税务稽查行动后,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对外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4606件,其中,虚开发票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 为了更好地规范发票使用,税务机关特地在纳税人办理实名认证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看到上述提示,作为会计的我们有没有一种“终于等到你”的欣慰,虚开发票的风险终于不再甩锅给会计了。 那么到底哪些业务会被定义为虚开?只是单纯的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吗?是否还有其他情形?接下来通过案例一起来详细分析下: 【案例】 2019年2月5日,注册经营地为河北省的“胆大公司”从A公司购进一批电脑,但是没有取得进项发票,该公司的法人王某经吴某介绍取得河南省的“利好公司”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实际没有发生销售业务),发票票面税额为50万元。“胆大公司”田会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抵扣并入账。 案例中“胆大公司”与“利好公司”没有实际发生销售业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具体情况分析: (1)案例中受票方“胆大公司”的法人王某在明知是虚开发票的情形下,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的发票,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情形。田会计在明知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下申报抵扣税款,应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2)作为中间人的吴某帮忙给他人介绍虚开发票的“业务”,不管有没有取得“中间差价”都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情形,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利好公司”与购买方没有发生实际的经济业务而为他人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发票的数量、金额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不一致,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情形。如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利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在原国地税金三数据库并库的背景下,企业更需要提高风险意识,切不可任意而为!!!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9号) 自进入2019年以来,减税降费就没停过!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减税降费在行动“栏目显示,从2019年1月起至5月底,已发布33条减税降费政策,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增值税改革、社保费费率降低等一波接一波!红利面前,身为会计,是不是喜忧参半?因为想要享受优惠,首先就要弄懂政策!然而政策条文晦涩难懂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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